原告:郭某,女,汉族,1984年8月1日出生,职业教师,住天津市XX区XX镇XX,身份证号120...................,电话151XXXXXXXX
被告:张某,男,汉族,1959年7月21日出生,住天津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栋XX号,身份证号120..............,电话139XXXXXXXX,139XXXXXXXX(张某之兄张某平电话),130XXXXXXXX(张某父亲张某甫电话)
被告:王某,女,汉族,1961年11月26日出生,住天津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栋XX号,身份证号120.................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60万元。
2、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:
二被告系夫妻关系。自2014年1月起,二被告因生活所需以及经营周转陆续向原告的父亲郭A有借款。2016年7月1日,郭A有和张某进行对账,张某尚欠郭A有460万借款未还,当天张某亲笔撰写并签署总借条一张并制定还款计划。2016年7月8日,张某再次亲笔撰写以及签署承诺书一份,承认借款事实,并且承认是和妻子王某的共同举债行为并制定了还款计划。
2016年10月18日,郭A有去世。原告郭某是郭A有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。原告因工作繁忙,故委托堂兄郭B处理索要欠款事宜。郭B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,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予清偿。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,望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津南区人民法院
原告:
年 月 日